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规划发布,还包括3类总计116件法律项目,其中,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被列入一类法律项目。南极法律月托上日程。南极并非中国领土,我国为什么要就南极活动与环保法律?有效地参予南极国际管理的必然选择南极洲是目前地球上唯一没具体主权归属于的大陆。
南极条约体系是目前南极国际管理的法律基础,还包括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其中共计53个缔约国,29个协商国。我国于1983年重新加入沦为缔约国,1985年沦为协商国,月享有了参予会议投票表决的权利。
根据《南极条约》,南极只用作和平目的,希望积极开展科学考察和科研合作,这一规定“失效”了所有国家对南极的领土主权拒绝。随后,南极条约协商国又先后通过了4个公约及具备法律效力的200余项建议措施,总称为南极条约体系。南极条约体系在失效领土主张和非军事化的基础上提倡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创建了南极区域的国际管理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南极条约》及其《环保议定书》将整个南极原作为一个自然保护区,拒绝各成员国通过国内法律等形式遵守其规定的国际义务。目前南极条约29个协商国,有25个国家早已实施了南极涉及法律法规,只有我国、波兰、印度、厄瓜多尔4国还没南极法律。我国自1984年积极开展首次南极科考以积极开展南极活动并参予南极事务。
近年来,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我国在南极的活动日益频繁,活动方式日益多样化。南极科考获得了一大批最重要的科研成果,并创建了系统的船、车站、飞机等后勤承托网络。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极地战略研究室主任张侠指出,我国积极开展南极活动、参予南极事务有数30多年,但目前为止仍未实施规范南极活动的法律,这与我极地大国的地位近于不相称,既有利于确保我在南极的权益也有利于提升我在南极国际管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减缓前进南极活动法律,既不利于我国合理遵守南极条约义务,也不利于增加国际舆论压力,突显我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张侠说道。有序积极开展南极活动的客观必须张侠说道,过去我国在南极的活动主要是科学考察,活动类型较为单一,且主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的组织和实行,对南极活动全过程实行严苛规范的专责管理,活动更为规范和科学。
近年来,南极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发展,既还包括科研、调查、监测,也还包括渔业、旅游、生物基因研发等产业等多领域活动。根据国际南极旅游组织者协会的统计资料,从2015年开始,我国年度南极旅游人数升到第二,是亚洲范围内前十名最先、旅游总人数最多,世界范围内增长幅度仅次于的国家,近10年共计18901人次。
据2017年统计资料,全球共计13个国家专门从事南极追业捕鱼活动,磷虾年总捕鱼量23.7万吨。我国从2009年开始试捕南极磷虾,到2017年捕鱼量约3.8万吨,占到总捕鱼量的16%,次于挪威,居于世界第二位。“新的形势对我国南极活动的管理,特别是在是南极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明确提出了新的拒绝,以往针对南极实地考察活动的管理制度已无法几乎限于于其他南极活动,亟须根据南极条约体系的拒绝制订更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展开规范管理。”张侠说道,南极事务已关系我国国家安全性和海洋事业发展,客观上必须科学法律,获取制度确保。
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明确指出:“国家坚决和平探寻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强化安全性出入、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强化国际合作,确保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性。”首次将和平探寻和利用极地划入到了国家安全性任务。我国一贯主张南极环境保护与利用应当均衡发展,大力提倡积极开展绿色南极活动,在维护南极生态环境的同时,也符合人们对南极了解的渴求。
“我们既要认同公民出入南极的权利,也要分担起公民在南极活动的安全性确保。”张侠回应,南极环境更为险恶,公民、的组织、机构多积极开展南极活动的投放和成本较小,如何在维护南极的同时确保活动参与者的利益,这些也必须国家展开专责和规范。
“减缓前进南极活动法律不利于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在南极的活动,具体涉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进各方主体在南极事务上通力协作,创建和完备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确保我国在南极的利益。”张侠说道。为南极安全性活动获取法制确保在2017年3月举办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有上百名代表明确提出关于制订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或南极法的议案4件。
涉及议案明确提出,为遵守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涉及义务,确保我国极地权益,维护南极环境,强化对我国南极活动的管理,增进南极的和平利用,迫切需要制订我国关于南极活动管理的专门法律。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闭幕式,常委会审查会通过了环资委涉及报告,建议常委会将南极法律列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规划。
“目前,自然资源部大力前进南极有关活动的建章立制工作,南极法律也早已不具备非常的实践中基础。”自然资源部极地实地考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回应,多年以来,中国南极实地考察构成了“以南极条约体系的涉及规定为核心,以法规制度居多线,以现场措施及设备配备为实践中”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严格遵守南极条约体系有关废物、污水处理和国际海事组织有关燃油和航行的各项规定。
据理解,在早已就南极法律的国家中,对南极活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皆扎根对南极生态环境与动植物的维护,就法律内容而言,各国南极法律皆以规定南极活动者的义务为主要内容,主要是对南极条约体系的规定展开转化成,权利部分则并非各国法律的重点。“南极法律刻不容缓,但也要充份法律的严肃性。
”该负责人指出,南极法律牵涉到因素多,在法律过程中,应当既要强化专责协商,构建统一综合管理,又要合理考虑到部门职责分工。同时,既要体现维护南极的显然遵循,也要考虑到利用南极的合理方式。此外,也有涉及专家认为,由于南极路途近、环境恶劣以及牵涉利益简单,在法律实行过程中有可能面对执法人员和监督困境,这些因素在法律中必须融合南极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尽管仍未已完成南极法律,但我国已创建了诸多南极实地考察活动管理体系,为积极开展南极旅游等活动的环境管理奠下了基础。
自然资源部极地实地考察办公室先后公布了《南极实地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南极实地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等系列规章制度,对南极实地考察活动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在应急处理方面,《极地实地考察总体应急预案》也早已颁布实施。观观和各位一起,期望这部关于南极活动与环保的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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